上体院教字〔2005〕4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因未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或未履行岗位职责而使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事件均为教学事故。
根据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后勤保障类。
一、教学事故分类
(一) 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之内。
(2) 教师上课中途擅离岗位5分钟之内。
(3) 教师上课衣冠不整。
(4) 教师上课时使用手机。
(5) 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6) 教师未经系主任同意,由其他教师非临时代课。
(7) 教师未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由其他教师临时性(连续10天内)代课。
(8) 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在读研究生上课。
(9) 教师未携带教案进入课堂执教。
(10) 教师超过规定期限更改或补报学生成绩2~3人次。
(11) 教师擅离岗位,或管理、指导失误,或缺少安全保护措施等,造成课堂上公共财产损失300~1000元,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对抗性运动项目“学生受伤必须就医”除外)
(12) 抽查试卷时发现有明显批阅错误的试卷1~2份。
(13) 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2、教学管理类
(1) 教学活动安排不当,影响正常教学时间在10分钟之内;
(2) 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3) 学生上课人数大于教室座位数2人以上。
(4) 在试卷保存期内,抽查时无法提供的试卷达1~份。
(5) 在毕业成绩核对时,有2~3名学生成绩发生错误。
(6) 未及时处理有关学生的学籍更动。
3、后勤保障类
(1) 未按时打开教室,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具,影响正常上课,时间在10分钟之内。
(2) 教学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之内。
(3) 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
(4)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
(5)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无饮用水供应。
(二) 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教师不到位15分钟可宣布停课)。
(2) 教师上课时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
(3) 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4) 教师擅离岗位,或管理、指导失误,或缺少安全保护措施等,造成课堂上公共财产损失1001~5000元,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对抗性运动项目“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为一般教学事故)
(5) 应有书面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书面作业。
(6) 因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未到位,致使考试不能按时进行。
(7) 考试完毕收回试卷缺1~4份。
(8) 抽查试卷时发现有明显批阅错误的试卷3份(含)以上。
(9) 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报送学生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按时进行计算机处理。
(10) 教师超过规定期限更正或补报学生成绩4人次(含)以上。
(11) 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答辩的毕业论文有明显的原则性缺陷或错误。
(12) 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1/5以上。
2、教学管理类
(1) 试卷出错,或缺少试卷,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间在10分钟之内。
(2) 拟题教师或管理人员失职使试题泄露。
(3) 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报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 在试卷保存期内,抽查时无法提供的试卷达5份(含)以上。
(5) 教学活动安排不当,影响正常教学时间在10~15分钟。
(6) 一般教学活动的通知或规定未向教师或学生传达,造成一般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3、后勤保障类
(1) 事先无通知,在教学时间内教学场所停电、停水。
(2) 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时间在10~15分钟。
(3) 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0~15分钟。
(4) 学生课桌椅不足,达两次以上。
(三)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 擅自停课、缺课。
(3) 故意泄露试题。
(4) 考试完毕收回试卷缺少5份(含)以上。
(5)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百分制)以上。
(6) 教师擅离岗位,或管理、指导失误,或缺少安全保护措施等,造成课堂上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致残、死亡。(对抗性运动项目“学生致残”为较大教学事故)
(7) 由学校或系组织安排的学生实习,在实习活动中(包括在实习单位住宿)学生行为产生较坏社会影响或发生较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住院就医。
2、教学管理
(1) 教学活动安排不当,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5分钟以上。
(2) 在国家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或报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 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4) 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
(5) 重大教学活动的通知或规定未向教师或学生传达,造成重大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6) 开学一周内仍缺教材20%以上而未能说明原因。
(7) 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3、后勤保障类
(1) 无人管理教室,无法正常上课。
(2) 教学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无法正常教学活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 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院长认定。
(二) 教学事故认定的范围:
1、教学检查发现的事故;
2、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
3、被举报的事故。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凡对教务处的举报,直接报分管教学的院长。
(三) 教学事故的查实:
1、一般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查实;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与教务处一起查实;与教务处有关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院长与纪检监察部门一起查实。
2、凡在事故通知送达一周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有关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便为事故责任人。
3、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件)上签字。签字后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留存教务处备查。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类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 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部通报,并由教务处在系主任会议上通报。
(二) 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在教务处编发的《教学情况通报》上通报,年度考核等级不得为“优”。
(三) 严重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可按以下方式酌情处理:
1、以教务处文件形式通报;学校认为需要的由学校以文件形式通报。
2、根据情况,扣发事故责任人500~1000元岗位津贴。
3、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4、对情节严重又拒不认错者,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通知起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复查,复查意见为校内最终意见。在教学事故查实后一周内,如果事故责任人既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又拒绝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上签字,则按事故升一等级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体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略)